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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使用中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 (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 修正)
第 4 條
檢舉人於新北市轄內發現有污染之虞車輛起十五日內,得以本局指定檢舉系統提出檢舉,並留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及地址。檢舉人依前項規定提出檢舉時,須檢附能判別拍攝日期、時間、地點、車號及車種之相關事實照片或影片:一、至少三張清晰顯示車輛行進中之照片。二、十五秒以下行進中之影片。前項檢舉人提供之照片或影片,須非於怠速停等、起步、發動、夜間、逆光、下雨或路面潮濕時拍攝者。檢舉人未依前三項規定檢舉者,本局得不予受理。
第 5 條
本局受理檢舉後,應儘速查證及評定。被檢舉車輛排煙污染情形經評定達不透光率標準以上者,本局應通知車輛所有人,於指定期限內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但受通知人有正當理由無法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時,得向本局申請改至其他地點接受檢驗。前項之不透光率標準如下:一、使用柴油車輛黑煙(不透光率)︰(一)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出廠:百分之四十。(二)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至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出廠︰ 百分之三十五。(三)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以後至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廠 ︰百分之三十。(四)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以後出廠︰百分之二十。二、使用汽油車輛及機車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