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回饋金之使用項目如下:一、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醫療保健事項或生活補助金。二、相關地區內一般住(租)戶水、電費或社會福利之補助。三、教育獎助學金。四、環境監測鑑定事項。五、區公所提報經核定之各項計畫。六、執行回饋金使用計畫所必需之業務費用。前項第六款之業務費,其經費總額不得逾當年度回饋金使用計畫經費總和之百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