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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08 月 17 日 公發布)
第 10 條
外送平台業者對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於提供外送服務前,施以至少三小時之職業安全及交通安全教育訓練課程。外送平台業者提供或參與食品運送服務者,前項教育訓練並應包含至少一小時之食品衛生安全課程。外送平台業者對外送員每人每年應施以至少一小時之交通安全教育訓練課程,並將教育訓練成果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報本府備查。外送員已在其他平台業者接受第一項至前項之教育訓練,得免實施之。
第 13 條
外送平台業者應保存下列電磁紀錄至少一年,有關機關必要時得調閱之:一、消費者訂購商品之時間及內容。二、廠商接受訂單之時間及內容。三、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之時間、地點及內容。四、消費者之付款紀錄。
第 14 條
外送平台業者應於外送平台介面明確揭示下列事項:一、商品價格、服務費或運費之金額。二、消費者取消訂單之退費機制。三、外送平台業者得取消訂單之情事及退費機制。四、商品遲延交付之處理方式。五、交付商品之種類或數量與訂單不符、商品瑕疵、毀損之處理方式、收 退費用及賠償方案。
第 4 條
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成立提供外送服務契約後,應於七日內提供契約之書面或電磁紀錄予外送員收執。
第 6 條
外送平台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發布之食品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或其他相關規定,訂定外送作業危害防止計畫,並據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