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前點經費補助,應於當年度預算額度內為之,其補助額度並依下列各 款酌定之:(一)哺(集)乳室規劃及設置之妥適性。(二)雇主設置托兒服務機構之收托總人數及收托受僱者子女人數。(三)受僱者子女需要收托數與實際收托人數之比率。(四)雇主提供托兒津貼之補助狀況。(五)收托費用降低幅度。(六)收托時間之安排與受僱者上、下班時間配合度。(七)雇主設置居家式托育服務之空間設備規劃安排妥適性。(八)辦理方式之創新性與多元性。(九)本局當年度經費預算。 前項所定受僱者子女人數,包含設置托兒服務機構之雇主或其關係企 業(限營業所在地於新竹縣以北)所屬受僱者子女,以及與該雇主簽 訂聯合托育契約之所在園區或鄰近之其他雇主所屬受僱者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