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一)申請書(含切結書及創業計畫)。(二)創業內容相關之專業證明。(三)開(執)業許可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或幸福餐車契約書影本。(四)營業場所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或建物謄本之影本。(五)合資創業者需檢附合夥契約書或公司組織章程(含股東名冊)。(六)申請人或其事業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七)補助項目指定文件: 1、租金補助:申請補助營業場所之租賃契約書(須經公證)影本。 2、設備補助:申請人於創業設立登記或就服處以正式公文函請簽約 之日起三個月前至申請當日止,以申請人或其所創事業為買受人 ,所購置設備之發票或收據正本及照片。 新創業之申請人得先檢附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文件送審,並於審核 通過後四個月內,補齊前項其他各款之文件,始完成申請程序,逾期 應重新提出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