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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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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息補貼之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繼續六個月以上。(二)年滿二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三)具工作能力及創業意願。(四)於本市設立公司、商業登記核准或取得開(執)業許可登記未滿一 年,且登記地址應與實際營業場所相同。(五)未獲中央、地方政府機關發給與本補貼同性質之補助。(六)申請時未擔任其他營利事業負責人或有其他受僱情事。 申請人以合資名義創業者,應登記為所創事業之負責人。其他出資人 ,若為身心障礙者,並符合前項各款規定時,得同時申請利息補貼。 但同一合資創業之事業申請人不得超過五人。辦妥營業登記後始變更 登記為合資者,不得申請之。
第 8 條
八、利息補貼經核准者,申請人應親自經營本利息補貼之創業,不得委託 他人代為經營,且不得擔任其他營利事業負責人或有其他受僱情事。
第 9 條
九、本局為瞭解受利息補貼者經營情形以進行協助,得不定期派員查訪經 營情形,受利息補貼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受利息補貼者如欲變更原核准創業計畫相關事項(含人員、事業名稱 、營業場所、營業項目等異動或歇業與停業),應先以書面敘明理由 報本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