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條
本府得設消費者保護推動會報,其職權如下:一 消費者保護方案之研擬、審議及推動。二 各執行機關關於消費者保護方案及措施之協調事項。三 督促各執行機關行使職權。前項會報之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