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民國 101 年 04 月 27 日 公發布)
第 5 條
企業經營者使用之定型化契約,應符合誠實信用與平等互惠原則,並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辦理。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簽訂定型化契約,應依定型化契約所定之審閱期間給予消費者先行審閱。未定審閱期間者,其審閱期間不得少於十日。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執行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第 6 條
企業經營者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提供消費者必要及正確之資訊,不得有誤導或隱匿之行為。
第 7 條
企業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時,不得利用消費者輕率或無經驗而為商品或服務之促銷行為。
第 8 條
企業經營者為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除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告知消費者外,並應告知消費者得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退回商品或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