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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15 年 06 月 24 日 公發布)
第 19 條
土資場營運期間,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危害公共安全。二、妨礙公共交通。三、妨礙公共衛生。四、不宜再收容處理餘土或混合物。五、違反核准之設置、營運計畫。六、違反其他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