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15 年 06 月 24 日 公發布)
第 6 條
建築工程餘土處理期間,承造人、監造人及清運業者應確實依餘土處理計畫執行。清運業者應隨車攜帶餘土流向證明文件,並應以密閉式車斗運送泥漿。前項運送餘土車輛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並維持正常運作。承造人應於每月底前按運送餘土流向證明文件製作統計月報表,並向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資訊服務中心)申報餘土種類、數量及流向。本局應於每月五日前核對資訊服務中心之申報資料,如有運送至公共工程之工地處理者,並通知公共工程主辦(管)機關(以下簡稱工程主辦機關)。承造人應於第一項餘土處理計畫執行完成後,報本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