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條
未依第七條第三項限期命令拆除建築物之所有權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必要時,得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其拆除費用由所有權人負擔。
第 1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必要時,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停止供水、供電:一、未依第七條第一項限期命令停止使用建築物。二、未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期限,進行結構安全勘查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