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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處理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03 月 30 日 公發布)
第 6 條
建築物經鑑定結果為高氯離子建築物,且須拆除重建者,其所有權人應於鑑定報告完成後三個月內,向本局申請核定。經核定為須拆除重建高氯離子建築物者,其所有權人應向本局申請拆除重建,並由本局列管及公告。
第 8 條
第六條第二項高氯離子建築物完成拆除後,其全體所有權人得向本局申請補助。高氯離子建築物經核定須拆除重建者,其全體所有權人得先向本局申請發給前項補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其餘補助金額應於拆除完成後,依前項規定辦理。前二項之補助,依建物登記之主建物面積每平方公尺補助新臺幣二千元計算,每戶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其戶數之計算,依使用執照之登載。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補助,不得重複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