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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施工計畫書應載明事項及內容如下列:(一)工程概要。(二)施工品質管制計畫。(三)安全衛生計畫。(四)固定式起重機設置及拆除計畫書。(五)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六)施工防救災計畫書。(七)交通維持計畫書。(八)監測計畫書。 前項第四款計畫應於設置及拆除一個月前提送;第七款計畫由本局轉 請本府交通局依權責辦理;第五款至第八款計畫得於放樣勘驗前,送 本局備查。 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本局得簡化施工計畫書之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