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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農作設施標準如下: (一)規模:屋架跨距十二公尺以下者。(二)高度:簷高四‧五公尺以下者。
第 5 條
五、畜牧設施標準如下:(一)規模:屋架跨距十二公尺以下者。(二)高度:畜牧一般設施簷高四‧五公尺以下為限。但禽、畜舍以二層 樓高度七‧○公尺以下者為限。
第 6 條
六、水產養殖設施標準如下:(一)規模:屋架跨距十二公尺以下者。(二)高度:簷高四‧五公尺以下者。
第 7 條
七、林業設施標準如下:(一)規模:屋架跨距十二公尺以下者。(二)高度:簷高四‧五公尺以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