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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非供居住使用之農業設施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28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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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農作設施標準如下: (一)規模:屋架跨距十二公尺以下者。(二)高度:簷高四‧五公尺以下者。
第 5 條
五、畜牧設施標準如下:(一)規模:屋架跨距十二公尺以下者。(二)高度:畜牧一般設施簷高四‧五公尺以下為限。但禽、畜舍以二層 樓高度七‧○公尺以下者為限。
第 6 條
六、水產養殖設施標準如下:(一)規模:屋架跨距十二公尺以下者。(二)高度:簷高四‧五公尺以下者。
第 7 條
七、林業設施標準如下:(一)規模:屋架跨距十二公尺以下者。(二)高度:簷高四‧五公尺以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