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合於第二條規定之建築物,得由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向本府或區公所申請接用水、電。其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二、切結書。三、建築物位置圖、平面略圖。四、建築物各向現況照片。五、其他本府另以公告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