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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第 11-1 條
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採購,應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等事項,及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機關辦理第一項以外之採購,依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認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之必要者,準用前項規定。前二項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之組成、任務、審查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民國 114 年 08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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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標文件書圖之編審規定如下:(一)各機關辦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應編列採購預算書圖;公 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預算書圖之編列,由各機關自行決定。採 購預算書圖,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應經審查後始得據以辦理採購 。(二)辦理如道路路面養護及改善、路燈維護及新設、道路橋梁及附屬設 施改善、花草、樹木之維護或違章建築拆除等開口契約採最低標決 標者,應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之 一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履約期間預估需求數量,招標標的在二項 以上而未採分項決標者,並應以各項單價及其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 加總計算,決定最低標,不得以單價和決標方式辦理。(三)前款之採購,宜預估各採購項目之數量,以編列預算書之總採購額 度,其契約價金之給付,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辦 理採購。必要時,得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中載明後續擴充之金額 額度,以免因預估數量不足而造成契約價金不足支應之情形。(四)辦理例行性或連續性之採購(如道路路面養護及改善、路燈維護及 新設、道路橋梁及附屬設施改善、花草、樹木、資訊軟硬體之維護 、違章建築拆除、月刊印製或保全等),為利年度預算銜接,建議 於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載明後續擴充之期間以三個月為限且廠商同 意配合辦理,並載明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五)屬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且須架設圍籬者,應依本府函頒之新 北市公共工程固定式圍籬綠美化推動計畫辦理,所需相關預算經費 ,由工程主辦機關編列之。(六)各機關應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載明履約期間廠商應 辦理之保險及其承保範圍、附加保險或條款及其他必要之相關事項 ,並按市場行情覈實編列保險費。必要時,得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訂頒之「機關辦理保險事項檢核表」辦理 檢核。(七)費用編列應行留意事項如下: 1、編列預算單價時,得參考工程會依採購法第十一條規定建立之價 格資料庫。 2、間接工程費及品管費用之編列,請參照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間 接工程費用編列原則。 3、工程管理費之編列,請依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及工作 費編列支用要點規定辦理。 4、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編列,請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 規定。並請注意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二十一條免繳納前開 費用之規定。 5、各機關辦理新建工程,個案類型其屬本府已訂有工程造價編列標 準者,應確實照辦;未訂有標準者,應本撙節原則核實編列。辦 理預算書圖審查時,所編列之工程經費不得逾各該工程總預算數 額。但基於個案特殊需要所必須,其經權責機關核准且已籌妥財 源者,不在此限。(八)各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依採購法第六十五條訂有得標廠商應 自行履行契約之主要部分者,應注意其與投標廠商資格之關聯性, 避免得標廠商不具備該主要部分之履約資格及能力或僅有特定廠商 符合資格,而造成不公平限制競爭之情形。(九)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辦理之後續 擴充金額,除有特殊情形外,其上限如下: 1、屬開口契約者,不逾原工程招標預算金額之二倍。 2、其餘工程契約,不逾原工程招標預算金額。(十)前款特殊情形,指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 等因素,有逾前款規定之必要者。屬查核金額以上者,應逐案報府 核准;屬未達查核金額者,應經上級機關逐案核准。其後續擴充金 額,不得有明顯過長、過大,顯不合理情事。(十一)機關辦理工程,應納入節能減碳作為,並編列相關預算經費。但 屬整修、維護、拆除、疏濬、結構補強或開口契約工程者,不在 此限。 本規範所稱開口契約係指在一定期間內,以一定金額或數量為上限之 採購,依契約單價及實際施作或供應之數量結算,由機關視實際需要 隨時通知得標廠商履約之契約。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第 99 條
(投資政府規劃建設之廠商甄選程序適用本法)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核准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