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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民國 114 年 08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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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招標文件書圖審查規定如下:(一)各機關辦理採購,除已依採購法第十一條之一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 小組進行審查或別有規定者外,應依下列採購金額級距審查其招標 文件書圖: 1、第一級:巨額採購,由機關高階主官(管)擔任召集人,邀集審 查委員至少四人,並會同主辦單位及有關單位人員為之。 2、第二級: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由機關中階以上主官 (管)擔任召集人,邀集審查委員至少二人,並會同主辦單位及 有關單位人員為之。 3、第三級: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由機關自行審查招標文件書圖。 但有下情形之一者,應準用前目規定辦理: (1)針對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採購案,如未經具所審查工程案相關經 驗之工程相關技術職系人員參與審查時。 (2)機關認為有必要時。(二)各機關依前款各目辦理招標文件書圖審查時,應由審查委員依式( 詳如附件一)具結,並於招標文件載明該等參與招標文件書圖審查 之委員,不得參加該案投標、作為分包廠商或擔任投標廠商工作成 員。(三)各機關辦理適用採購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辦理之案件,認有必要者, 得參照第一款規定辦理審查。(四)辦理契約變更,當次變更減帳絕對值及加帳金額合計達查核金額半 數以上,須依原審查方式辦理審查。(五)工程採購規劃、設計成果之審查時機,得參考新北市政府公共工程 技術服務契約範本乙方辦理規劃、基本設計、細部設計達一定程度 ,向甲方簡報之時機。財物、勞務採購得於預算書圖完成最後階段 ,再予審查。(六)第一款審查內容,應依採購案件特性,包括下列項目: 1、工程規劃設計書圖審查項目: (1)工程規劃書圖審查項目,詳如附件二。 (2)建築工程設計書圖審查項目,詳如附件三。 (3)非建築工程設計書圖審查項目,詳如附件四。 2、採購案件招標文件審查項目,內容包括: (1)如有邀標書者,其邀標書之內容。 (2)投標須知:招標模式、決標模式及重要條款。 (3)契約書樣稿:履約標的、契約價金之給付及履約期限等重要條 款之內容(詳本府各式契約書應用須知之說明)。 3、採購預算書:主要項目、規格、數量、單價等內容,並應行留意 第三點第七款及第十一款所列事項。(七)第一款審查委員所提供之審查意見,除指出招標文件書圖之內容有 違反法令規定,須依法修正招標文件外,其他審查意見視為建議性 質,得審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採納。(八)審查委員宜為具有與所審查採購案有相關專門知識之下列人員: 1、工程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之人員。 2、曾任或現任中央機關或其所屬(轄)機關、學校之薦任第九職等 以上主管(含副主管),且具有與所審查採購案相關實務經驗五 年(含未滿第九職等及民間機構之年資)以上者。 3、曾任或現任地方機關或其所屬(轄)機關、學校之薦任第八職等 以上主管(含副主管),且具有與所審查採購案相關實務經驗五 年(含未滿第八職等及民間機構之年資)以上者。 4、曾任或現任公營事業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之主管(含副主管 ),且具有與所審查採購案相關實務經驗五年(含未滿第九職等 及民間機構之年資)以上者。 5、具專業證照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且具有與所審查採購案相關 執行業務經驗四年以上者。 6、其他經工程會核定之專家。 7、曾任或現任公私立大專院校專任副教授以上,且具有與所審查採 購案相關教學經驗一年以上者。 8、曾任或現任公私立大專院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且具有與所審查 採購案相關教學經驗二年以上者。 9、曾任或現任合法立案研究機構專職研究員以上,且具有與所審查 採購案相關研究經驗三年以上者。 10、曾任或現任合法立案研究機構專職副研究員以上,且具有與所審 查採購案相關研究經驗四年以上者。 11、具博士學位,且具有與所審查採購案相關專職實務或研究經驗三 年以上者。 12、具碩士學位,且具有與所審查採購案相關專職實務或研究經驗四 年以上者。 13、其他經本府認定者。(九)各機關符合前款之人員,不得擔任所任職單位承辦案件之審查委員 。(十)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及第一款第三目但書情形之未達查 核金額採購,得以下列方式,進行招標文件書圖審查: 1、召開審查會議。 2、以書面方式審查。 3、部分內容採召開審查會議方式辦理;部分採書面方式審查。(十一)各機關採自行審查方式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除得依前款方 式辦理外,亦得以公文逐級陳核方式,進行招標文件書圖之審查 。(十二)所需之費用,由年度預算項下支應。屬工程採購者,得自工程管 理費項下支應。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第 61 條
(決標結果之公告)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後一定期間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者,亦同。
第 62 條
(決標資料之彙送)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資料,應定期彙送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