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1 條
(決標結果之公告)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後一定期間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者,亦同。
第 62 條
(決標資料之彙送)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資料,應定期彙送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