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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民國 114 年 08 月 2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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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事項:(一)建築高度:建築物樓層達十層以上,需檢討基地與鄰近建築物之天 際線和諧關係。(二)建築風格、造型、色彩: 1、建築物之風格、立面、外牆材質及色彩設計應考量基地環境協調 及地區特性。 2、建築物立面應考量使用分區及使用用途合理規劃,影響都市景觀 之立面,其建築風貌以正面處理。 3、空調主機及設備管線設置方式及位置應考量使用及維護之安全性 。避免對公共景觀產生衝擊,並依建管規定檢討設置遮蔽美化。 4、陽臺設計: (1)臨水岸側及景觀側之建築立面應避免設置工作陽臺。 (2)工作陽臺及設備管線應遮蔽美化。 5、裝飾性構造物及屋頂形式設計: (1)裝飾性構造物應依本市新北市建築物裝飾性構造物設置要點及 相關規定檢討設置。 (2)屋頂設置水塔及機電等設備應遮蔽美化。 6、建築物照明設計: (1)建築物夜間照明設計,應以不同時點表達建築物特色及夜間視 覺景觀。 (2)位於商業區、都市主要幹道、水岸及地標區位者,應特別考量 建物外觀照明設計。 (3)一樓作商業使用部分應規劃夜間全時段照明以提供安全舒適之 人行環境。 7、廣告招牌設計: (1)僅百貨商場及企業總部得設置樹立廣告。 (2)LED 電視牆應避免設置於影響道路交通節點處及臨住宅側。 8、輕量型鋼結構建築物設計:基地位於整體開發地區,除申請臨時 建築外,應避免採用鐵皮搭建等臨時性建築形式,並依下列規定 檢討: (1)建築立面形式設計,為維護整體都市景觀並避免後續不當使用 造成環境凌亂,建築物立面應運用開窗及凹凸設計避免大面積 單一設計,搭配屋簷、格柵、遮陽設施等裝飾性構造物規劃, 以增加建築特色及提升建築能效。 (2)建築色彩設計,考量都市視覺景觀之融合性,宜採中低明度、 低彩度的建材顏色搭配,營造和諧且舒適的視覺效果。(三)水岸建築量體配置原則:建築基地面臨淡水河、大漢溪、新店溪、 基隆河、景美溪、三峽河、二重疏洪道之第一街廓申請案件(如附 圖一),開放空間應配置於臨水岸側以加強與河岸活動之聯結,並 為維護水岸整體景觀及微氣候通風機能。基地平均寬度大於十五公 尺以上者,應依下列規定檢討: 1、整體開發地區(如: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地區),建築物各幢立 面總寬度與基地平均寬度之百分比應小於百分之七十,但建築物 裙樓高度十二公尺(絕對高度)以下不在此限。 2、其他非整體開發地區(如附圖二): (1)面臨環河道路及面臨河岸第一排之建築基地,建築物對角線不 得超過五十公尺或依前目規定檢討。 (2)其餘建築基地,考量風環境及視覺景觀,建築物量體應採用錯 落有致之建築型式規劃,並留設足夠退縮風廊及建築逐層退縮 等設計。 3、為維護水岸區域天然導風之風場環境,建築物之水平向連續牆面 寬度,住宅區及商業區以不超過六十公尺、工業區以不超過八十 公尺為原則。 4、有關工業廠房等類型建築物,考量其生產、製造及營運模式等特 殊要求,得經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且建築物各幢立面總 寬度與基地平均寬度之百分比不大於百分之八十五者,經都設會 審議同意得不受前三目規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