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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推動都市計畫內防災建築再生自治條例 (民國 107 年 03 月 21 日 公發布)
第 3 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依建築法規定申請拆除新建或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申請整建、維護之下列建築物,得適用本自治條例:一、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領得建造執照,經本府房屋健檢 耐震詳評結果屬應立即辦理拆除、結構修復之合法建築物。二、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或合法建築物因地震受損,報經本府核准 建議應拆除或修復、補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