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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受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案件申請作業規範 (民國 112 年 07 月 1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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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三點第二項容積移轉許可審查之應辦理事項如下:(一)申請書表及相關文件資料不符規定者,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曆天內 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其已辦理之作業 事項併同失效。(二)依第三點第二項第一款辦理捐贈土地者,其辦理事項如下: 1、申請書表及相關文件資料符合規定者,辦理送出基地現地會勘。 但經土地管理機關出具同意受贈函文者,得免辦理會勘。 2、送出基地經會勘審查不符受贈規定者,申請人應於會勘日之翌日 起九十日曆天內,檢送補正資料或辦理變更申請;逾期未補正或 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其已辦理之作業事項併同失效。(三)依第三點第二項第二款辦理容移代金者,其辦理事項如下: 1、申請書表及相關文件資料符合規定者,辦理估價。 2、經本府核備之容移代金申請案,於核發建造執照時,如其建築之 樓地板面積、樓層數、構造或其他必要參數,與辦理估價時所提 供之申請文件所載內容變動超過容許變動範圍時,應重新辦理估 價,並應於洽本府工務局辦理放樣勘驗前,洽本府城鄉發展局完 成費用繳納之事宜。 3、申請預繳容移代金者,應於本府通知預繳金額之日起三十日曆天 內完成繳納,逾期未辦理者,駁回其預繳申請。(四)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受贈或本府通知容移代金繳款後,申請人應於六 十日曆天內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作業及繳納容移代金,並依附表三 規定檢附申請書表及相關文件資料,申請核發容積移轉許可函,逾 期未辦理者,駁回其申請,其已辦理之作業事項併同失效。(五)前款所述文件檢附不齊全者,通知於十五日曆天內補正;逾期未補 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其已辦理之作業事項併同失效。 前項第三款第二目之各參數容許變動範圍,由本府公告之。
第 6 條
六、接受或送出基地因都市計畫變更、地籍重測或其他因素,致所有權人 、地籍、土地面積、捐贈持分面積或使用分區等事項異動,而應辦理 變更申請者,應以書面提出並敘明變更原因,其辦理事項依前三點規 定。 辦理前項變更且內容變動超過前點第二項之容許變動範圍時,應重新 辦理估價。倘變更事項未涉及案件所申請移入容積總量之異動,且內 容變動未超過前點第二項之容許變動範圍時,依容移代金所申請移入 容積佔所申請移入容積總量比例調整其估價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