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租金補貼之給付期間內,發生租賃契約期滿、終止或解除時,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租賃契約期滿重新續約者,應於三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書影本 ,以書面方式向本局提出本補貼續撥申請。 (二)遷移至其他位於本市行政區之租賃房屋者,應於遷移後三個月內 檢附新租賃契約書影本,以書面方式向本局提出本補貼遷移續撥 申請。 (三)未檢附租賃契約書之期間,不予核撥本補貼。 (四)已撥及續撥本補貼,核撥至公告該年度受理申請期間為限。 前項續撥申請經本局審查合格者,以新租賃契約生效日為始日,按 月(日)續撥租金補貼;逾期未提出續撥申請或經駁回續撥申請者 ,停止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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