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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住宅法 (民國 115 年 03 月 04 日 修正)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住宅:指供居住使用,並具備門牌之合法建築物。二、社會住宅: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之住宅及其 必要附屬設施。三、公益出租人:指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住宅且所 有人不明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或 出租予社會福利團體轉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認定者。
法規名稱: 新北市社會住宅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民國 104 年 10 月 0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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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事項(一)地面層除規劃店鋪、社會福利設施外,地面層局部以留設半戶外活 動廣場之通透設計為原則。(二)公共藝術設置,應考量避免影響人行動線、無障礙空間、車行動線 及視角。
第 8 條
八、環境保護設施配置事項(一)社會住宅規劃應設置雨水回收淨化設備,將回收沉澱淨化之雨水使 用於植栽澆灌用水。(二)社會住宅規劃應以符合「綠建築評估手冊」銀級綠建築標章設計及 「生態社區解說與評估手冊」銀級生態社區設計為原則;倘因基地 情形特殊或其他條件限制,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者, 不在此限。(三)由政府興建之社會住宅屬公有新建建築,應取得合格級候選智慧建 築證書;倘因基地情形特殊或其他條件限制,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審 議委員會同意者,不在此限。(四)因應氣候變遷都市防災,除依「新北市都市計畫規定設置雨水貯留 及涵養水分再利用相關設施申請作業規範」設置相關設施外,應增 加雨水貯留及涵養水分再利用相關設施之貯留體積,或另提出提升 基地保水、透水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