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審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基地面積大於六千平方公尺且總樓地板面積大於三萬平方公尺者, 應由都設會專案小組(以下簡稱小組)審議後,提都設會大會(以 下簡稱大會)審議通過後辦理核備。(二)基地面積未達六千平方公尺或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三萬平方公尺者, 得由小組審議通過及本府核備後,提大會報告。但於本府核備前仍 有疑義者,得逕提大會審議。(三)都審申請案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適用簡化流程,得由本府審查及 核備後提大會報告。但於本府核備前仍有疑義者,得逕提小組審議 : 1、位於整體開發地區,符合下列各項事項者: (1)基地面積未達六千平方公尺或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三萬平方公尺 者。 (2)建築物用途為住宅或店鋪者。 2、依本細則規定於乙種工業區應經都設會審議通過者,其建築基地 面積達兩千平方公尺,而未達六千平方公尺且申請容積未達基準 容積一點五倍。 3、申請建造執照案件符合下列各項事項者: (1)申請容積在基準容積以下。 (2)七層樓以下建築。 (3)基地面積兩千平方公尺以下。(四)本府興辦之公有建築物及公共工程經本府同意者,得由主辦機關自 行訂定相關執行程序報本府核准後辦理。(五)經本府核備之都審申請案,除有附表一之變更項目,應依下列規定 變更設計外,其餘逕由本府工務局依建管程序辦理: 1、經小組審議通過及本府核備後,提大會報告。但原屬大會審議通 過案件,經小組審議認定變更差異過大者,得提大會審議。 2、符合附表二規定者,適用簡化流程,得由本府審查及核備。但因 涉及原都審決議事項,或執行上有疑義時,得提小組審議。(六)符合下列事項,逕由本府工務局依建管程序辦理: 1、公立中小學校園屋頂防水隔熱工程。 2、公共設施、公有建築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增設無障礙設施。 3、免申請建造執照案件:廣告招牌、太陽能光電設備、景觀設施、 雜項工作物或臨時性建築物等。 4、領有使用執照之公共設施及公有建築物申請增建、改建之總樓地 板面積小於一百平方公尺者。 因基地條件特殊、內容複雜、具爭議性、涉及獎勵容積及相關規定放 寬等事項,經小組認定有必要者,得提送大會審議。 涉及都市更新之案件,併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審議及核定。 申請人於提出都審申請前,得列舉設計項目或法規等相關疑義,並檢 具書圖申請諮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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