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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獎勵投資興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修正)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設施,係指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經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公告選定獎勵投資之下列設施:一、公園、兒童遊樂場。二、圖書館、博物館、體育場所。三、道路、停車場、廣場。四、公墓、殯儀館。五、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六、車站。七、公共托育中心。八、其他經都市計畫說明書指定得獎勵投資之公共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