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階段與項目及其補助費用如下,其申請應向本處 提出:(一)都市更新會經核准立案者,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二)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經核定者,其補助上限為五十萬元。(三)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經核定發布實施者,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補助上限為二百七十萬元;權利變換計畫補助上限為 三百萬元。但申請報核時未核定或得免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者, 得酌予提高補助額度,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最高以二百九十五萬元為 限,權利變換計畫最高以三百二十五萬元為限。 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提出補助申請:(一)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申請核撥補助者,應於都市更新會核准立案函核 發日之次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提出。(二)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申請核撥補助者,至遲應於都市更新事 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函核發日之次日起一百八十日 內提出。 第一項第三款情形,申請人得依下列方式擇一提出申請:(一)公開展覽後,得申請核撥補助費用百分之六十;剩餘補助費用得於 發布實施後申請核撥。(二)發布實施後,一次請領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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