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本府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事業之支出。二、以整建、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其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之補 助支出。三、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之支出。四、辦理居住環境改善及都市機能復甦之支出。五、興辦社會住宅之支出。六、住宅補貼之支出。七、補助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之支出。八、償還金融機構融資本息之支出。九、其他都市發展、都市更新及住宅有關之支出。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九款之支出,以用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之都市發展用地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