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用詞,除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另有規定外,其定義如下:一、基地線:指建築基地範圍之界線。二、道路: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一)依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規定發布之計畫道路。(二)依法規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三、基準容積率:指第三十九條、第五十一條所規定之容積率上限。四、基準容積:指第三十九條、第五十一條所規定之基準容積率上限,與 基地面積之乘積。五、法定開挖率:指地下室面積(不含騎樓之開挖部分)除以基地面積( 不含騎樓面積)之比值。六、實際開挖率:指建築物地下各層外牆外皮最大投影面積,除以基地面 積之比值。最大投影面積包括地下永久擋土牆設施(連續壁、地下排 樁等類似設施)及地下車道等面積。七、前面基地線:基地臨接較寬道路之境界線。但屬於角地,其基地深度 不合規定且臨接土地業已建築完成或基地長、寬比超過二比一者,不 限臨接較寬道路之境界線。八、後面基地線:基地線與前面基地線不相交且其延長線與前面基地線( 或其延長線)形成之內角未滿四十五度者,內角在四十五度以上時, 以四十五度線為準。九、側面基地線:基地線之不屬前面基地線或後面基地線者。十、角地:位於二條以上交叉道路口之基地。十一、前院:沿前面基地線留設之庭院。十二、後院:沿後面基地線留設之庭院。十三、側院:沿側面基地線留設而不屬前院或後院之庭院。十四、前院深度:建築物前牆或前柱中心線與前面基地線間之前院平均水 平距離。法定陽臺或露臺突出二公尺範圍內得計入前院深度。十五、側院深度:建築物側牆或側柱中心線與該側面基地線間之側院平均 水平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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