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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民國 114 年 08 月 2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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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通運輸系統之設計:(一)停車數量與配置: 1、新建工程為避免基地開發造成停車需求外溢,除應符合一戶設置 一機車位外,汽車位數量未達規劃戶數者,規劃之汽車位應計入 法定汽車位。汽、機車位應以平面停車設計為原則。 2、都市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停車空間經都設會審議 同意,得酌予折減者,以下列規定辦理: (1)單戶專有部分樓地板面積在六十六平方公尺以下(不含免計容 積之陽台)之小坪數單元得以零點六六倍計算車位需求量,機 車停車位以每一單元附設一車位為原則,汽車折減後數量仍應 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 (2)汽車折減數量以增設自行車或機車位數量補足之。 (3)申請案件容積未超過基準容積者,因基地條件限制,致無法達 到本目之一及之二規定,經都設會同意,得酌予調整。 (4)申請案件需提交通影響評估審查者,應依審查通過內容設置停 車空間。(二)停車動線設計原則: 1、每一宗基地以設置一處車道出入口為原則,但停車位數量超過五 百部、基地面積超過一萬平方公尺或有本點第五款第二目情形者 ,不在此限。汽機車車道寬度於人行空間出入口處應縮減為六公 尺以下;申請機車數量大於一百部,出入口得以八公尺以下設置 。倘開發基地有特殊使用需求(如:廠房、大型商場等),經提 送交通影響評估審查同意後,不在此限。 2、車道出入口截角半徑應小於一點五公尺。 3、汽機車坡道於地面層起始點至人行通行空間、法定退縮範圍、騎 樓或開放空間獎勵範圍之間應留至少六公尺平地緩衝空間,但停 車總數量五十部以下者,得設置四公尺。該緩衝空間兩側以植栽 或設施區隔以維護行人安全。 4、機車停車位應於地下一層集中設置,人車動線應整體考量,減少 交織。 5、地面層原則不得設置迎賓車道,除需大量集結疏散人潮之供公眾 使用建築物,經都設會認為確有供公眾使用必要性者,不在此限 。 6、觀光旅館、大型商場、廠辦園區、公有建築物、捷運設施、醫院 等開發基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為內化大眾運具動線,減少對外部交通之衝擊,請考量下列規 劃方式: 甲、公車招呼站停等區。 乙、捷運接駁、社區巴士停等區。 丙、計程車招呼站、排班停等區。 丁、大客車、遊覽車停等區。 (2)為推動淨零碳規劃,法定汽車位至少百分之三十應留設電動車 充電設施管線及裝置之裝設空間,以臨近地面層合理集中設置 為原則。(三)自行車道及自行車停車數量規劃: 1、供內部使用之自行車停放空間,應設置於地面層室內或地下一層 ,除以昇降機連接(通),如設置坡道其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十。 2、自行車數量以法定機車數量百分之二十五單層停放設置,並依新 北市建築物機車停車空間設置要點規定以機車位尺寸及車道寬度 規劃自行車位,以提供多元綠色能源運具未來實際使用之彈性。 3、規劃於地下層之自行車位,未來配合社區實際使用需求,得依公 寓大廈規約規定經區分所有權人決議,調整作為機車位,以增加 使用彈性。 4、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自行車位經都設會要求應設置 於室內者,得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並以公有建築物或配合國家 政策全棟為社會住宅之建築物為限。(四)社區使用車位(裝卸、臨停、垃圾車暫停車位): 1、應考量建築空間使用之需求,規劃適當之裝卸、訪客臨停、垃圾 車暫停車位並配合服務動線規劃。該車位不得計入法定及自設停 車數量,並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加註不得銷售轉移。社區使用 停車位數量,除建築物規劃十戶以下,應依法定車位數加計百分 之二設置(小數點尾數無條件進位)。 2、考量新生活模式及民生交通趨勢,物流、送餐、接送臨停等需求 ,配合基地條件於基地內與車道出入口整併內化設置短時臨停空 間。(五)都市計畫變更回饋公共停車空間應依下列原則規劃: 1、公共停車空間應集中設置並鄰近地面層,規劃專用樓、電梯,其 出入口應鄰接開放空間或人行道。 2、公共停車位超過八十部者,應規劃與住戶使用分離之獨立車道。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修正)
第 799 條
(建築物之區分所有)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