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土地使用分區之法定開挖率,建築基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不得超過建蔽率加基地面積百分之二十;超過五百平方公尺部分之面積,不得超過建蔽率加剩餘基地面積百分之十。前項各土地使用分區之法定開挖率,其都市計畫書有較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但依新市鎮開發條例辦理之特定區計畫及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辦理之捷運開發地區之開挖率,應依都市計畫書規定辦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一、因建築基地情形特殊者,並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 議會(以下簡稱都設會)審議通過者,其法定開挖率得酌予提高為建 蔽率加基地面積百分之二十。二、經本府核准拆除重建之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建築物或高氯離子 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得依原開挖率或原開挖面積重建。前項第一款都設會之組織、審議及相關作業程序,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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