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救護人員為救護緊急傷病患,應先行緊急傷病評估,其項目如下:一、與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聯繫,掌握資訊。二、檢視環境,控制現場,及個人感染防護措施。三、初步評估及採取必要之急救措施。四、評估生命徵象。五、詢問主訴及病史。六、二度評估。七、感染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