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大量傷病患救護,指單一事故或災害發生之傷病患人數達十五人以上,或傷情嚴重難以估算傷病患人數之緊急醫療救護。
第 3 條
大量傷病患之緊急醫療救護,由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救護指揮中心)受理報案或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