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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處理無名屍體辦法 (民國 101 年 09 月 19 日 公發布)
第 4 條
無名屍體之現場勘察程序如下:一、照相:分現場照相及屍體照相。二、蒐集證物:蒐集現場遺留之各種證物,並妥為保存。三、檢查:檢查屍體遺留物及有關資料。四、捺取指紋:捺取屍體指紋。五、記錄:應就屍體之位置、性別、年貌、特徵、身材、衣著、形態、遺 留物及其他應行勘驗記載之事項,詳加記錄。
第 5 條
各分局處理無名屍體時,應即比對失蹤、行方不明人口資料,並核對其與無名屍體特徵是否相符,以判別無名屍體之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