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申請耕地租約訂立或換訂登記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份。二、耕地租約正本二份、副本一份。三、承租人自任耕作切結書一份。四、土地登記謄本一份。五、出租人及承租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一份。六、出租人印鑑證明一份。七、承租耕地之一部者,應提出地籍圖謄本及租佃位置圖各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