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02 月 23 日 公發布)
第 11 條
使動物受傷害之行為人(以下簡稱動物加害人),應儘速將動物送醫治療。動保處必要時得強制送動物就醫,動物加害人或飼主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負擔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