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條
長照機構經營管理成效優良者,動保處得給予表揚或獎勵。長照機構違反動物保護法、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者,得撤銷或廢止認證。前項撤銷或廢止認證前,動保處應通知其限期改善。長照機構經撤銷或廢止認證者,應繳回開業認證書及認證牌;停止經營動物長期照護服務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