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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園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申請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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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受理機關應不予核准使用:(一)活動內容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者。(二)有第八點規定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之情形者。(三)未依申請期限內申請者。(四)資料不齊,且逾期未補件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受理機關得不予受理核准使用:(一)申請人最近一年曾有違反本要點,情節重大。(二)活動內容有損壞場地設施、影響環境安寧之虞。
第 9 條
九、使用場地時,申請人應遵守下列事項:(一)活動時間上午八時至晚上九時止,選舉期間依選罷法規定。(二)申請人如需設置宣傳標幟、搭設舞台、帳篷等臨時建築物,應事先 經本場地受理機關同意,違者逕予拆除,申請人不得異議及要求賠 償。(三)申請人於使用期間,須保障所有參與活動人員之生命、身體及公共 安全,並負起約束參與活動人員行為之責。(四)申請人應接受受理機關和相關主管單位稽查核准使用之相關文件, 不得拒絕或推辭未攜帶。(五)交通或工作之車輛,未經核准不得進入本場地,經核准駛入場者, 不得於綠地上行駛。卸貨後應立即離開不得滯留。(六)活動所需設備,均由申請人自行準備;如有使用本場地設備之需要 ,需經受理機關同意,方得使用。(七)申請人應妥善維護本場地之環境衛生整潔,且負責活動後垃圾清運 ,並接受受理機關之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