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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如下:(一)依法立案之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農(漁)民團體、生態有關公 益團體、家畜肉品市場、家畜禽屠宰場或農畜產加工廠。(二)依法立案之本市人民團體。(三)農業產銷班。(四)農民。(五)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