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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補貼對象為設籍本市之孕婦或與設籍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之 外國籍(含大陸配偶)孕婦,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一)屬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二)本人及配偶最近一年總收入合計未達新臺幣(以下同)一百五十萬 元整。 前項第二款所稱總收入,係指未經依所得稅法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前 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