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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指下列行為之一者: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三、拍攝、製造、重製、持有、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販賣或支 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 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四、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類似行 為。本條例所稱被害人,指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
法規名稱: 性騷擾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
第 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 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 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二、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 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本法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要點 (民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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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補助項目如下:(一)驗傷醫療費用。(二)心理復健費用。(三)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四)緊急生活費用。(五)就學就托費用。(六)獨立生活費用。(七)庇護安置費用。 遭受家庭暴力之被害人申請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補助,應依特殊境遇 家庭扶助條例及新北市政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審核作業規定辦理 ,不適用本要點規定。 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補助項目以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為限。 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 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被害人,補助項目以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 五款、第六款及第七款為限。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三條所稱跟蹤騷擾行為之被害人,補助項目以第一 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款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