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條
本局給付寄養家庭之寄養費用,其計算標準如下:一、兒童最高以本府當年度公告最低生活費用二點二倍計算。二、少年最高以本府當年度公告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點五倍計算。前項寄養費用包括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費、代收代辦費及其他與安置有關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