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條
社區大學應於受理前條申請後三十日內,彙整學習證書申請人名冊及提供意見,函報本府審查。社區大學確認申請人之資料,必要時得召開會議方式為之。申請人檢附之資料或內容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社區大學應通知申請人於期限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