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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商借教師作業原則 (民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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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商借教師每年成績考核,由各機關預評後,送請原服務學校或幼兒園 依相關規定辦理;其服務績效卓著者,各機關得建請原服務學校或幼 兒園依相關規定予以敘獎。
第 3 條
三、各機關以商借偏遠地區、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以外之學校及幼兒園 之編制內專任教師為限。 前項所稱偏遠地區,係指經教育部核定為本市偏遠或特偏學校及幼兒 園;原住民地區係指本市烏來區學校及幼兒園;小型規模學校及幼兒 園,係指學校班級總數在十二班以下之學校或總班級數在四班以下之 本市市立幼兒園。
第 4 條
四、本局對於商借教師之人數應總量管制;同一學校或幼兒園商借教師, 不得超過二人。
第 5 條
五、商借教師之商借期間,以二年為限,其有延長必要者,以延長二次為 限,每次延長時間最長為一年。
第 8 條
八、商借教師之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除 本原則另有規定外,由原服務學校或幼兒園支給。 商借教師所遺課務,由原服務學校或幼兒園另聘代理、代課教師或由 原校(園)教師為之;其所需之費用,由本局相關經費支應。
第 9 條
九、商借教師之到職、離職、差假、出勤管理、加班、休假、差旅費等, 依原服務學校或幼兒園及本局相關規定辦理。 商借教師除參與本局各科室或任務編組之教育行政外,並應參加研習 及會議等活動。 商借教師係為協助落實教育理念、推動教育政策,商借期間每月應以 公假半日返校一次方式協助學校或幼兒園之教學或校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