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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辦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23 日 修正)
第 6 條
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內容如下:一、個案會議。二、家庭訪問。三、家庭教育課程。四、家庭教育諮詢。五、家庭教育輔導。六、家庭教育諮商。前條第二項個別化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計畫,應包括前項內容之全部或一部;必要時,學校得請求本法第九條所定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