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一、各處室主任。二、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三、普通班教師代表。四、特殊教育教師代表。五、身心障礙學生代表。六、資賦優異學生代表。七、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八、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九、家長會代表。十、學校附設幼兒園者,其教保服務人員代表。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學校無身心障礙學生者,得免聘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無資賦優異學生者,亦同。學校因特殊情形,致本會委員無法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組成者,應報本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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