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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實施辦法 (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 公發布)
第 2 條
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之辦理事項如下:一、鑑定:確認或變更學生或幼兒(以下簡稱學生)之特殊教育資格。二、安置:依最少限制環境及就近入學原則,安排特殊教育學生就讀適當 之學校、幼兒(稚)園或托兒所(以下簡稱學校、園所),並提供所 需之特殊教育服務。三、就學輔導:依特殊教育學生學習及生活需要,提供必要之教育、協助 或相關支持服務措施,並就行政管理、課程與教學、環境設備等事項 ,進行調整或改善。四、重新安置:特殊教育學生經安置後,若有適應困難,經校內外輔導後 仍無法適應者,重新調整其就讀之學校、園所及特殊教育服務方式。五、其他有關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事項。
第 3 條
學生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前條所列事項:一、學前教育階段:設籍或居住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年滿三歲之幼 兒。二、國民教育階段:就讀本市各國民中小學之學生。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就讀本市各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生,或設籍本市且 具身心障礙資格,申請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