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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實施辦法 (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 公發布)
第 4 條
學生應依下列程序,向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申請第二條所列事項:一、經其就讀學校、園所向鑑輔會申請。二、屆齡入國民小學而未就讀園所者,經其學區所在學校向鑑輔會申請。三、前條第一款、第三款之未入學者,逕向鑑輔會申請。學生為未成年人者,前項申請應經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家長)之同意。鑑輔會及學校、園所對於第一項申請,不得有拒絕或延遲進行評估等情事。鑑定、安置應自第一項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但需轉介前介入以確認特殊教育資格者,應自申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
第 5 條
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辦理程序如下: 一、能力及需求評估:鑑輔會得委由學校、園所以團隊合作方式收集多元 評量資料,就申請事項完成評估報告,並邀集家長及相關人員召開會 議,協調及確認評估報告後彙送鑑輔會。二、資格及教育方式確認:鑑輔會各小組召開鑑定安置會議審議評估結果 ,並議決學生之特殊教育資格、教育安置方式、所需之特殊教育與相 關支持服務、教育建議及其他申請事項。三、安置與就學輔導:學校、園所應依鑑定安置會議議決結果,安置特殊 教育學生,提供所需之特殊教育、相關支持服務及協助申請相關福利 。四、安置適切性追蹤:學校、園所應於安置後一個月內,向鑑輔會回報特 殊教育學生之適應情形,定期檢討其安置及各項相關支持服務之適切 性。鑑輔會應依回報情形持續追蹤並提供必要協助;必要時,應主動 介入處理。前項第一款所稱團隊合作,宜納入具教育及心理評量能力之教師(以下簡稱心評教師)。前項心評教師之指定或協調,以學校、園所內人員優先;無適當人員者,由鑑輔會協調他校人力支援。鑑輔會依第一項第二款議決學生之特殊教育資格時,應作成特殊教育資格證明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