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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要點 (民國 105 年 02 月 0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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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源班應依下列順序,以就讀普通班而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為服務 對象:(一)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核定之身心障礙學生。(二)鑑輔會核定之疑似身心障礙學生。(三)經校內學生輔導機制或補救教學後,仍有嚴重學習或適應困難之學 生。(四)本局指定支援或巡迴輔導之他校學生。 資源班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同意後,得服 務集中式特教班之學生。 第一項第三款之學生,應於一年內經鑑輔會鑑定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