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服務班補充規定 (民國 114 年 11 月 04 日 修正)
6
六、服務除由學校自行辦理外,得就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依政府採購法及 相關規定委託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受委託人 )辦理。學校依前項規定委託辦理服務者,其方式如下:(一)學校應訂定實施計畫,評選須知及契約書範本,並應公告周知;實 施計畫應包含收費數額、活動內容、人員資格、編班方式、辦理時 間、辦理場所及相關必要事項。(二)學校應組成評選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遴選學者專家、學校 行政代表、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等組成之。(三)評選委員會應就申請者之資格條件、組織型態、過去經營成果、服 務構想、具體服務計畫、師資素質、課程規劃、收費標準等事項綜 合審查,公開評選。(四)服務所收費用應採代收代付方式,依會計程序辦理。(五)受委託人應受學校監督、管理,並接受學校所辦各項輔導、考核評 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