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服務班補充規定 (民國 114 年 11 月 04 日 修正)
9
九、學校自行辦理服務之收費開支基準如下:(一)教師鐘點費占百分之七十,核實支給;午餐、午間指導或整潔活動 時間,學校安排教師照顧學生之合計時間達二十分鐘以上、未滿四 十分鐘者,支應零點五節鐘點費,達四十分鐘以上者,支應一節鐘 點費。(二)行政費占百分之三十,支給項目包括弱勢學生學費、水電費(占行 政費百分之二十,即所收費用百分之六)、維修費、加班費及其他 相關費用。學校應依實際工作內容、人力及經費狀況妥善規劃任務 編組,費用之支領對象以實際參與工作之任務編組內人員為限,得 按加班費支給標準,核實支給。 學校所收費用,應以核發鐘點費為優先。如教師授課鐘點費核實支付 後,未達百分之七十時,剩餘費用始得用於行政費或其他相關費用之 開支。 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由學校依第一項基準計算後收取,小數位無條 件捨去取整數。